會員婚喪喜病致意辦法

※需申請的會員,請先登入公會網站,點選「會員婚喪喜病致意 線上申請」按鈕,進行線上申請。

中華民國93年9月12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16日第八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6日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19日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第九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會員婚喪喜病時表達對會員之祝賀或關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本會會員婚嫁或喜生子女,經告知公會(檢附相關證明),將致禮金或同值禮品。
 二、本會會員本人因病或意外傷害住院者,經告知公會(檢附相關證明),將發給慰問金或等值禮品。如在執行物理治療師業務時,感染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除外),雖未住院,仍發給慰問金或等值禮品。本會會員於有效的會員期限內,同一法定傳染病給付壹次。
 三、本會會員本人或父母、子女、配偶身故,經告知公會(檢附相關證明),將發給弔唁金或贈花籃。
第三條 本會補助標準如下:
 一、禮金:結婚及喜生子女禮金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為限。當結婚雙方皆為本會會員時,致禮金兩份。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禮金。並依喜生子女之人數,致相同份數之禮金,但僅限父母之中一人申請。
 二、慰問金:因病或意外住院,慰問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為限。
 三、弔唁金:以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為限。
第四條 申請期限為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事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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