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巿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86年8月31日經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86年9月18日北市社一字第08625039200號准予備案施行
中華民國91年6月23日經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91年8月6日北市社一字第09136364100號准予備案施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1日經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北市社一字第09436374900號准予備案施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6日經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北市社一字第09635799800號准予備案施行
中華民國97年3月16日經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北市社一字第09733834600號准予備案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8日經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北市社團字第10436874500號准予備案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日經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北市社團字第10736616200號准予備案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6日經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135537號准予備案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組成台北巿物理治療師公會,英文名稱訂為『Taipei Society of Physical Therapists,TSPT』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長期照護體系、運動防護體系、健康促進體系、職業安全體系、醫療社福教育相關之物理治療相關體系,並建立團隊來提供相關服務,以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台北巿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巿。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品質。
二、辦理物理治療師教育與進修。
三、促進及推廣物理治療專業之發展。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辦理及諮詢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
六、聯繫相關專業之團體。
七、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八、聯絡會員之感情。
九、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物理治療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本會會員滯納會費壹年,催告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公告之。前項之催告應以書面向會員登記之執業處所寄送,倘會員變更執業處所而未向本會報備者,以向原執業處所寄發催告函視為已發催告之效力。辦理復權者,應繳清滯納會費暨加計利息。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物理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訂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十七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會務,並視需要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十九條 監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四條 出席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會推派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網路或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籍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解職與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章程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位會員(會員代表)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三十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基金及孳息。
四、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入會費為新臺幣貳仟元,常年會費為新臺幣伍仟元,常年會費得以半年繳納或以整年繳納方式繳納。若延遲加入本會,其會費之計算則須回溯至本公會成立之日,並加繳滯納金,第一年滯納金為年會費之百分之十,第二年以後之滯納金為年會費之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三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前(後)兩個月內編報告書,提經會員(會員代表)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台北巿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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